基督徒的法治观
基督徒的法治观
四川 归真
经文:“耶稣说,‘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;我来不是要废掉,乃是要成全。’”(太5:17)
在依法治国、法制社会的今天,人人都当知法、学法、守法。宗教团体、宗教场所、以及每一个宗教徒更显得紧迫与重要。只有是一个守法的好公民方能成为一个好信徒;同样首先是一个守法的场所或团体,才能为神做出美好的见证。在当今宗教界提出的从严治教的主张,更有其紧要的现实意义。
什么是法治?英国思想家洛克说:个人可以做任何事情,除非法律禁止;政府不能做任何事情,除非法律许可。法治,是给公民以最充分的自由,是给政府以尽可能小的权力。法治社会的真谛在于:公民的权利必须保护,政府的权力必须限制,与此背离的就不是法治社会。
“法治”一词很早就出现在古书中。《晏子春秋·谏上九》:“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狭于今,修法治,广政教,以霸诸侯。”《淮南子·氾论训》:“知法治所由生,则应时而变;不知法治之源,虽循古终乱。”
法治包含两个部分,即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,是两者的统一体。形式意义的法治,强调“以法治国”、“依法办事”的治国方式、制度及其运行机制。实质意义的法治,强调“法律至上”、“法律主治”、“制约权力”、“保障权利”的价值、原则和精神。形式意义的法治应当体现法治的价值、原则和精神,实质意义的法治也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化制度和运行机制予以实现,两者均不可或缺。
圣经从人类的一开始就强调法治的观念。圣经由两部分组成:“旧约”和“新约”。(其实,圣经应该称为“圣约”,圣经的“经”一字是受中国传统影响而译。儒家有“四书五经”,道教有“道德经”,佛教有数不清的“经”。“约”与“经”不一样,“经”是用来给人念的,“约”是给人遵守的;“经”是许多书中选出来的“经典”,“约”是神的启示)。“约”就是法治观念的最初形式,“约”就是针对罪而言的。人类如果没有罪就不需要“约”,人因有罪,故一定要受到一定的约束和惩罚。神是无罪的,如同一位公义的法官,祂又是一位无所不在、无所不知、无所不能的神。为了体现对世人的爱和公义,祂竟然与人类签约,表明祂愿意将自己置身在一个限制下。可见,法律观念从一开始就是基督教的核心内容之一,而且法的源头是神,这样才可说,法是神圣的。
旧约中最重要的事莫过于以色列人在西乃山时,耶和华向摩西颁布十诫了(出20:)。十诫的前四诫是特别对神的的选民而言的,后六诫则是对地球上任何人而言的,不管你信不信上帝。今天西方的法律制度可以说是直接渊源于十诫。西方的法治精神也是直接源于基督教。法律(律法)的作用:叫人知罪(参罗3:20-21;7:7);法律产生在罪之后(参罗4:14;5:13;加3:19);法越多是因为罪越多(参罗5:20)。现在我们社会各种法律多如牛毛,达到了两千部法律、法规,就证明了圣经这一真理。基督教强调,基督徒对人间的法律,不管是在哪一种社会制度,在一般情况下,只要不与圣经严重相冲突,都应该遵守。从旧约到新约,神的启示都是一致的,作为公民,无论我们生活在什么样的环境,我们都应遵守当地法律,以及顺服政府。
纵观全球,所有的自发成为法治的国家都是深受基督教影响的国家。
众所周知,中国是一个传统上人治的国家。人治,就是一个人,或几个人的话就是法律,然而今日的中国正步入一个现代化社会。现代化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强调法治与法制。
在依法治国的今天,特别是现在提出的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》,“法治”乃其中之一。
作为中国的基督徒,每天我们要面临两个“律”,一是“律法”,二是“法律”。律法又称“约”,即圣经,指的是神所颁发的条例,是我们属天行为的最高准则;法律指的是人所颁发的条例,如宪法,是我们在地上行为的最高标准。这两者大都是和谐统一的。
耶稣在此庄严地宣告:“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,我来不是要废掉,乃是要成全”。一是说明人对祂来与律法的关系有错误的想法,所以耶稣在此要提醒:“莫想”,不能有其他不好、不当的想法;二是要强调祂与律法的关系:“不是”与“乃是”,不是含糊的认识,不是不清楚的关系,且是紧密的关系;三是说明祂来(道成肉身)的目的:是“成全”律法的要求。什么叫“成全”?“成全”的意思是,人类没有能力来满足“约”的要求,神就差遣祂的独生子来到人间,替我们满足律法的要求。
基督徒如何对中国的法治建设作出贡献呢?首先当明确: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精神的基本内容可概括为依法治国、执法为民、公平正义、服务大局、党的领导五个方面。其中,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,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,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,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。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,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、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。当然既要学好圣经,也能更多地了解中国法律,知道如何用现有的法律来保护自己,当一些执法人员执法犯法时,我们基督徒有勇气当面向他们指出,或在适当的时机向有关监督部门反应,从而维护法律尊严时,我们要学法、知法、守法,那就是我们基督徒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最大的贡献。
在此很有必要说明:其一、法治与人治是根本相对立的,是不同的治国理念。人治强调个人权力在法律之上,而法治理念正好与其相反。要法治就不要人治,要人治就没有法治。但要强调,国家依靠法治并不是不要依靠人的力量和人的作用,因为再好的法律与制度都需要人来实现与执行。但是,不可以将“人的作用”与“人治”相等同,两者是根本不同的概念;其二、法治与德治,现代社会,法律作用是不可缺少的,它较道德调整机制必然起主导作用;但法律有固有的局限和特点,需要由道德辅助和补充。人虽然有人的作用,从基督徒的观点来看人是有罪的,且是有限的,所以人往往是靠不住的,甚至人为的难以与罪不分开;道德的标准也不一样,并且力量也有限,中国几千年的人治与德治的诸多弊病,特别是“文革”期间“无法”的苦果,使得今天中国“依法治国”的方略显得更加紧迫和可贵。
行文至此,可以作如下的总结:从律法的源头上讲,从神所启示的法治理念和实践上讲,从基督宗教的信仰上来说所体现的是宇宙之主的“神治”;但“法治”是符合神的旨意的启示,现代社会推行的法治理念是神的恩典,中国社会现在的“法治”主张,更是神对中国的祝福。虽然最终神还是要人去做,但并非只是人自己的主张和手段,乃是“神(圣)治”的理念与“法治”的严肃性与实践性的彰显,从而去规范我们的言行,兴旺我们的教会,去造福中华民族。这不仅是基督徒的法治观,更是对基督徒践行信仰的呼唤,是“从严治教”中我们当有的见证。
